2019年7月4日 星期四

3541西伯會計師年度查核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西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西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
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存貨評價之測試

    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其中,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為因應產品客製化及迅速供貨之需求,必須備有一定數量及金額之
原物料及半成品。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參與存貨盤點,確定期末存貨數量及所有權。

2.測試期末存貨明細表上之數量至盤點卡或盤點彙總表。

3.覆核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存貨之計價方法,並評估其合理性,且是否與上一年度一致。

4.抽核進貨至有關單據,並注意單位成本之合理性。

5.在製品、製成品以淨變現價值作為市價,與期末存貨成本比較,若有跌價應提列跌價損失準備
。

6.覆核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存貨庫齡明細表,列出超過正常週轉時期(存貨變現天數)皆未異
動之存貨,與管理當局討論久未異動或呆滯、過時、損壞存貨之可能處理,並依討論結果及西柏
公司及其子公司政策提列呆滯損失。

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評估

    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查核重要的評
估事項之一,其中,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銷貨所產生之應收帳款較為集中在少數幾家客戶。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取得帳款之帳齡分析,並查明應收款項之期後收回情形,評估應收款項是否發生減損。如有到
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

2.對發生糾葛或業已涉訟或積欠過久逾期無法收回之應收款項,則予以評估提列減損及轉列適當
科目。

3.取得本年度新增客戶屬關係人且交易金額重大者或前十大客戶明細,確認是否依公司規定程序
執行適當徵信並經適當核准。

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評估

    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源自於企業併購產生之商譽,加上所處產業之景氣易受國外市場環境
及匯率等因素而大幅波動,因此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評估係屬重要。評估過程包含
辨認現金產生單位、決定評價方式、選擇重要假設及計算可回收金額等,須仰賴管理階層之主觀
判斷,係具有高度估計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依對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瞭解,評估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
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損跡象。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損測試之資產(如:商譽)已完整納入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階層
之評估流程。

3.評估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4.詢問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階層並檢視期後事項查核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辨認報導日後
並無任何與減損測試相關之事項。

5.評估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適當揭露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政策及其他相關資
訊。

其他事項

    西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
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
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或
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
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西柏公司及其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
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
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
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西柏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
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富 鋒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吳   金   地         會 計 師  :戴   維   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105)金管證審字第1050035316號         (105)金管證審字第1050035316號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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